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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2013-04-02 08:48: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境内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五条 各矿井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矿井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矿井生产及辅助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监察职能。
第十一条 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联系不清不挂;“四超”车辆无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二条 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必须建立齐全的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内顶车,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掉道时严禁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小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八条 运人斜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运输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连续牵引车。
第二十条 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
第二十一条 窄轨运输斜巷的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斜巷运输,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禁在斜巷内摘挂钩。摘挂钩地点水平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1.5倍。
第二十三条 窄轨和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混合运输巷道,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第二十四条 斜巷内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第二十六条 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在人车上、下人处行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中的地辊应安装齐全且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锯磨道板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时,斜巷人行车严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车场。
第三十四条 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行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信号系统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必须先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应设把勾工进行点勾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上、下车应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勾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确认挂好,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照《煤矿斜井人行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行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第四十三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
第四十四条 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八条 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四十九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五十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五十一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二条 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五十五条 窄轨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境内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矿井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矿井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矿井生产及辅助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监察职能。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联系不清不挂;“四超”车辆无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二条 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必须建立齐全的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内顶车,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掉道时严禁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小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八条 运人斜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运输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连续牵引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九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各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
第二十一条 窄轨运输斜巷的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斜巷运输,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禁在斜巷内摘挂钩。摘挂钩地点水平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1.5倍。
第二十三条 窄轨和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混合运输巷道,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第二十四条 斜巷内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第二十六条 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六章 斜巷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提升绞车,参照立井提人绞车同等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在人车上、下人处行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中的地辊应安装齐全且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锯磨道板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时,斜巷人行车严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车场。
第三十四条 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行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信号系统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必须先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应设把勾工进行点勾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上、下车应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勾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确认挂好,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照《煤矿斜井人行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行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三十九条 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四十条 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二条 钢丝绳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
第四十四条 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四十七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八条 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四十九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五十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五十一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二条 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五十三条 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十一章 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
第五十四条 各矿井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五十五条 窄轨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新的有关规程、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